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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專區

轉知衛福部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1)年11月1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0928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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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
    •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3日臺教綜(五)字第1110107747號函辦理。
    • 二、考量我國疫情目前以穩定可控方向發展,全人口疫苗涵蓋率高,快篩試劑供應充足,全民防疫意識提升,疑似症狀者,可自行使用家用快篩試劑檢測;且目前Omicron感染者多數症狀輕微,無症狀或輕症患者無法透過體溫量測篩檢發現,於營業場所或公共場域規範量測體溫,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其成本效益低,爰衛生福利部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移除有關體溫量測之規範,其餘防疫措施維持不變。
    • 三、檢附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函文及公告(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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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10
公告-衛福部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內容 12
教育部-轉知衛福部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