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受理113年度後備軍人三款緩召、四款逐召申請

  • 113年度後備軍人三款緩召、四款逐召申請。
    • 兵役法第41條。
    • 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 行政院90年8月22日台九○內字第028910號頒「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修正修文第5、6章。
    • 國防部91年11月14日(91)鉦鉞字第000813號頒「核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
    •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作業手冊」。
    • 申請對象:
      • 三款緩召: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含補充兵、不含國民兵及替代役)未達除役年齡之中等學校教師(含兼主任、組長),其每週授課時數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 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2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原因1個月內應辦理而未辦理緩召者。
      • 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校長。
    • 核定等級:
      • 甲等:年滿35歲以上者。
      • 乙等:年滿30歲以上未滿35歲者。
      • 丙等:年滿23歲以上未滿30歲者。
    • 應附證件:
      • 初次申請及新發生:聘書、畢業証書、課表、退伍令、教師登記合格證書影本(非師院校畢業者,另繳交任教聘書【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一年證明)。
      • 延長時效:聘書影本。
    • 有效期限:核准有案人員,有效期限至聘期屆滿之年12月31日為止,無聘期限制者核准期限以3年為限。
    • 處理時限:
      • 公告:民國113年3月18日至4月15日。
      • 宣傳:民國113年3月18日至4月30日。
      • 受理申請:民國113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
    • 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 附註:前經核准緩逐召有案有效期限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者,若尚符條件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延長時效,逾期未申辦者,將自動於114年1月1日起註銷;逾年度申請期限以後,除新發生原因申請案件外,餘均不得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