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勤休制度

一、緣由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

二、相關法規及參考資料:

三、線上課程

課程名稱: 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

參訓方式:請登錄「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利用課程名稱搜尋並參加課程。(網址:https://elearn.hrd.gov.tw/info/10035962)

四、重點提醒:

  1. 本校員工加班以申請補休為原則,以小時為單位,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應於2年內休畢(112年1月1日後加班時數始適用),欲申請加班費者,應專案簽准。
  2. 一般加班:本校員工加班時數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平日不超過4小時,假日不超過8小時,每月合計不超過20小時。
  3. 專案加班: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經校長核准後辦理。
  4. 本校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人員,加班未支領加班費,因執行公務無法於補休期限(2年)內補休完畢者(須由公務人員舉證曾依限申請補休,並留存機關否准事證),又因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結算加班費時,酌予以行政獎勵。
  •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3項略以,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8小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工作日最多加班4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