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

一、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7款規定略以: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6點以外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但如係作業要點第2點所定人員,應依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辦理。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二、復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4點第9款規定略以,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第3點第2項所定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