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師資格: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或辦理藝術教育或師資培育相關工作者優先考量。
-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商借期間自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8年。
-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