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月2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54034號函及本校114年2月5日召開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主管會議辦理。
2.前揭函文說明四:「臺南市政府因舉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調整該地區學校於114年4月21日(星期一)至24日(星期四)停課,並提早於114年2月5日(星期三)開學,係將課務平行調移至其他日期(原4月21日調整至2月5日、原4月22日調整至2月6日、原4月23日調整至2月7日、原4月24日調整至2月10日)。爰此,貴校所詢114年2月5日至2月7日及2月10日之超時授課鐘點費,應併同114年4月25日合計為1週發放,尚無增加鐘點費之情形。」
3.本校為鈞署所屬學校,應依鈞署函示辦理,惟為避免四天課程調整過大,經會議決議以星期的同一天調整,調整方案如下:
4月23日(星期三)調整至2月5日(星期三)
4月24日(星期四)調整至2月6日(星期四)
4月22日(星期二)調整至2月7日(星期五)
4月21日(星期一)調整至2月10日(星期一)
4.本校114年1月17日召開113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校務會議暨第二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之行事曆為22週,依函示,第1週為調整第12週課務,第1週不發放超時授課鐘點費,調整至第12週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