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暨相關規定,請行政同仁務必遵守。

人事總處函略以,邇來仍有公務員觸犯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為免同仁因未諳法令而觸法,爰請各位同仁服務法第14條暨相關規定,並詳閱附件辦理。

另有關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線上填寫及具結服務事宜,請依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1130072833號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