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

  • 相關宣導事項:
    •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請學校落實「教育人員(含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等)的部分,每學年應辦理 3 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融入教學實務之課程」及「教職員工(含性別平等業務承辦人員)的部分,每學年則應辦理3小時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以強化學校人員推動性平教育知能。
    • 教育部研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以下簡稱專業倫理防治指引),學校得將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併入校內「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訂定。並請學校於學期初及學期末召開校務會議時,將專業倫理防治指引納入宣導事項;針對學生得納入全校集會等相關活動加強宣導,以提升學生之相關知能。
    • 請學校確實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教育人員及其他非屬教師身分人員(約聘人員、志工、運動教練、社團老師等)前應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有無不適任情事;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每年定期辦理各項查詢作。
    • 依教育部114年8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3509A號函,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長或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平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調查權責歸屬研析表。為避免割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大專院校、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不同作法,刻正研議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修正前請依現行規定及研析表(附件1)辦理。
    •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略以,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並進行校安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前項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兒少性剝削之犯罪嫌疑人,應即通報警察機關或人員,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另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教育課程內容包含: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性剝削犯罪之認識、遭受性剝削之處境等。另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 承上,為精進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之成效,請學校研議以小班制方式進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可搭配衛生福利部或民間團體研發之教案素材進行,全面推動各項教育宣導措施,防制兒童少年免於遭受性剝削。
    • 依據本署第7屆青少年諮詢會委員提案建議,為使校訓內涵能符合現行性平法及性別主流化之精神,學校應適時檢視校訓之內涵,並循校內討論機制及廣納各方意見,以利其內涵之詮釋符合性平法之精神。
  • 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程序之相關宣導事項:
    • 教育部以111年5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42353號函,檢送「跟蹤騷擾防制法『校園跟蹤騷擾事件』及性平法『校園性騷擾事件』處理機制及流程圖」(附件2),另於113年3月14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236號函,檢送「學校處理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指引」(附件3),倘跟蹤騷擾事件或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行為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符合性平法第3條第3款規定,應依性平法相關規定通報及處理,並提供當事人必要的協助。
    • 教育部105年5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902914號函說明略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時,學校並無權限強制要求該當事人應簽復不申請調查同意書或任何切結形式之文件……」。爰再重申,應避免要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須」簽署權益告知書、自述書或切結文件。
    • 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108年12月24日修正)第18條之說明:「本法第29條第2項所定不予受理之事由應由性平會認定,……,依據本法第2條之事件適用範圍討論受理與否(判斷是否為發生於學生與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間之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僅作受理之程序審查,不得對案情是否屬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進行實質判斷,而為不受理之決定。」
    • 查「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件管轄學校於必要時,得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等。次查「教師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審議暫時予以停聘未通過,嗣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有暫時予以停聘必要者,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應即審議通過暫時予以停聘。」,請學校應掌握調查進度,即時瞭解疑似行為人之行為樣態、疑似受害者人數等,於必要時,由性平會命行為人教師請假,或由教評會審議通過暫時予以停聘。
    • 依教育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741B號函說明略以:「如有防治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情形,由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即議處權責學校)作成終局處理結果時,應由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向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提起申復及申訴之救濟」爰提醒事件管轄學校應提供調查報告予議處權責學校(除行為人學生畢業升學之情形例外)。
    • 校園性別事件申復之處理方式,依教育部99年8月30日台訓(三)字第0990132074號函略以,應由學校指定之專責單位收件後,即循行政程序簽組審議小組進行審議。重申申復審議結果由收件單位循行政程序簽核後回復申復人,非由性平會討論申復審議小組名單或審議申復審議決定書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