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事
公務員與他人約定為其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即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反之,則應視公務員所
為事務涉及商業行為程度與性質,就下列整體目的、時間頻率及所得利益等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綜合判斷是
否屬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而違反該項規定(詳如附加檔說明)
關於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事
公務員與他人約定為其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即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反之,則應視公務員所
為事務涉及商業行為程度與性質,就下列整體目的、時間頻率及所得利益等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綜合判斷是
否屬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而違反該項規定(詳如附加檔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