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資格: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學校、事業或團體。
2.申請方式及時間:採線上申請,受理期間為115年1月28日起至4月30日。
3.獎勵項目:以「運動」為主題,全新、未曾在我國境內公開發表或出版發行,且使用我國國家語言之漫畫創作,須於1年內完成紙本單行本發行(150頁以上)或數位平臺連載(翻頁漫畫150頁以上;條漫40回以上且每回60格分鏡以上),並與相關運動團體合作,辦理行銷推廣活動。
4.獎勵金額:原則評選出5案,每案獎勵新臺幣200萬元。
5.相關內容請參閱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