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

  • 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辦理。
  • 為維護教師身心健康,營造友善校園職場環境,本部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 為鼓勵教師善用身心調適假,本部所轄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經協商通過增訂於旨揭要點第3點第2款但書,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檢送修正「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之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其差假期間所遺課務及代課鐘點費處理方式及程序,準用旨揭規定辦理。
  • 學校教師因差假所遺課務及代課鐘點費之處理方式、程序,請各校確依旨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