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曾文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99年01月20日校務會議訂定
103年2月10日校務會議修正
108年6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
111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

  1. 依據: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49363A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訂定本實施要點。
  2. 目的:為維護學生之權益,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3.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以下簡稱原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校要點規定提出申訴。另申訴人因學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 前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出申訴。
    • 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時,應以該組織之名義為之。
    • 學生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原措施,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共同提起申訴。
    •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時,得選任代理人及輔佐人。
  4.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以下簡稱學生申評會):
    • 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評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導師代表三人(各年級一人)、專任教師代表一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學生代表一人及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遴聘一人組成之。學生申評會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增聘二名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其任期不受原設立之學生申評會相關規定之限制。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依其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所需之輔具及相關支持服務。
    •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學生申評會,由校長召集,委員產生後應於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5. 申訴人提起申訴者,應自知悉或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一)向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申訴之提起,以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學生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其原因消滅後二十日內,以書面申請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6. 申訴人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訴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申訴案件屬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處理者,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7.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 學生申評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四條規定補聘之
    • 學生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申訴事件之評議決定,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8. 學生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經決議成立調查小組調查,調查小組由三人組成,必要時,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 調查小組於組成後十五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應通知申訴人。
    • 調查完成後,應製作調查報告,提學生申評會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 學生申評會或調查小組之調查,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9. 學生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申評會委員若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或為參與申訴案件原措施之處置者,應自行迴避。學生申評會委員有前述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向學生申評會申請迴避。
  10. 學生申評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並給予申訴人及學校相關人員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得通知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申訴人陳述意見前,得向學校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調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11. 學生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附件二)。
  12. 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 法定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 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 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 不服評議決定之救濟方法。
    • 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13. 學校對於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或損害其受教育機會等處分之申訴案,於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前,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
  14.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15. 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主管機關提起再申訴。
  16. 本校由輔導室負責學生申評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宜。
  17.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皆依教育部頒「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等相關辦法辦理。
  18.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送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