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曾文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100年8月3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8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 第一條 依據:
    1. 100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1071號令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訂定之。
    2. 103年5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56985號函修訂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修訂。
    3. 103年10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05703B號令訂定發布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修訂。
  2. 第二條 目標: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以實現性別平等為目標。
  3. 第三條 委員會組織:
    1.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五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實習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主任教官、人事主任、主計主任、輔導教師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具性別平等意識教師委員二人、職工委員一人及家長代表一人組成,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2.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務主任兼任。
    3.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任期為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期滿得續聘之。
  4.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
    1.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2.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3.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4.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5. 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6.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7. 推動本校相關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8. 其他關於學校或本校相關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5. 第五條 會議: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本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使得開會。委員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6. 第六條 組織分工與職掌:委員會下設置行政與防治組、課程與教學組、諮商與輔導組、環境與資源組,各組分工如下:
    1. 行政與防治組(學務處)
      1. 統整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成果。
      2. 研擬修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等相關規定。
      3. 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
      4. 規劃辦理學生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5. 受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與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6. 處理性平案件之調查及相關行政事宜。
      7. 建立校園性平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並負責於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之通報事宜。
      8. 其他有關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行政與防治之業務。
      9. 涉及校園性平案通報之協調聯繫。
    2. 課程與教學組(教務處)
      1. 發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教學、敎材及評量;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2. 規劃性別平等教育(含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融入各科教學,並且每學年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3. 協助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案件之學生當事人學籍、課程、成績及相關人員課務。
      4. 安排性平事件當事人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相關事宜。
      5. 其他有關本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事務。
    3. 諮商與輔導組(輔導室)
      1. 規劃辦理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2. 擬定與執行性平事件相關當事人之輔導計畫、並向性平會提出報告。
      3. 提供性平事件之當事人、家長、證人等之心理諮商、諮詢」、轉介相關資源及追蹤輔導等服務。
      4. 提供懷孕學生諮商輔導、家長諮詢及社會資源之協助。
      5. 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案件之輔導事宜。
    4. 環境與資源組(總務處)
      1. 建立安全及性別平等之環境。
      2. 辦理校園安全空間檢視說明會,公告檢視成果、並作成紀錄。
      3. 繪製並更新校園危險地圖,改善校園空間安全。
      4. 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環境與資源業務。
  7. 第七條 如案情內容牽涉委員會委員本人或親屬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應主動迴避。
  8. 第八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處理之。
  9. 第九條 本要點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送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