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臺南市曾文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章程

103年3月29日會員大會通過

106年4月8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5年3月14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南市曾文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揮愛校精神為宗旨,促進校友間之友誼與感情之聯絡,協助母校之發展,輔助校友及在校學生之實習與就業等事宜。

第三條 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南市。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編輯校友通訊錄。

二、協助各地區校友組織各地區之校友會,以利校友之團結與連繫。

三、提供校友之求才、求職資料。

四、出刊刊物報導最近校友動態資料,以利校友之聯絡。

五、提供校家庭清寒、品學兼優在校學生之獎助學金。

六、提供為參加各種比賽為母校爭光之在校學生給予獎勵(金)。

七、協助校務發展,協助募款。

八、其他對於校友及母校有意義之工作。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 凡畢(肄)業於曾文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暨附設進修學校(包含前台南州立曾文實踐女學校、台南州公立曾文家政女學校、台南州公立曾文農業實踐女學校、台南縣立曾文初級家事職業學校、台南縣立曾文家事職業學校、台灣省立曾文高級家事職業學校、台灣省立曾文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及曾就讀而中途離校者,能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 下列種:

        一、正式會員:凡具有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加入正式會員。

(一)曾文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暨附設進修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二)前台南州立曾文實踐女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三)前台南州公立曾文家政女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四)前台南州公立曾文農業實踐女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五)前台南縣立曾文初級家事職業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六)前台灣省立曾文高級家事職業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七)前台灣省立曾文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二、贊助會員:凡具有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加入贊助會員。

(一)曾文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暨附設進修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二)前台南州立曾文實踐女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三)前台南州公立曾文家政女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四)前台南州公立曾文農業實踐女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五)前台南縣立曾文初級家事職業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六)前台灣省立曾文高級家事職業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七)前台灣省立曾文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畢業或肄業者。

(八)各種短期推廣教育訓練班結業學員

第七條 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入會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副理事長未能執行,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

理事長出缺由副理事長遞補之,至任期屆滿。

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當期屆滿卸任之理事長為下一屆當然理事暨榮譽理事長,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五人、榮譽理事及顧問最多十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一)社會人士: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應屆畢業生:新臺幣貳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

(一)正式會員: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贊助會員:新臺幣伍佰元整。

三、永久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整,贊助會員新台幣五仟元整。

四、捐款收入。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畫、預算報告、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報告、送監事會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國立曾文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中華民國103年3月29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訂定。

臺南市政府103年5月12日府社團字第1030425126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15年3月14日第5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定。

臺南市政府115年4月2日南市社團字第1150448647號函准予備查,惟第16條第1項及第23條與人民團體法規定未合,暫不予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