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李氣女士紀念獎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1月01日訂定

第一條 宗旨:

曾李氣女士在公公能通師指導下,以女性之姿成為在地有名之總舖師,並身兼數職,刻苦勤儉,教育子女有成,美德獲社會各界肯定,家屬因感念曾女士在餐飲界服務取得的傑出成就,以曾眞女士為代表人,於國立曾文家商(以下簡稱本校)設置「曾李氣女士紀念獎學金」,以獎勵本校餐飲管理科清寒優秀學生,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項目及申請資格:

一、餐飲管理科清寒優秀學生

1.名額及金額:餐飲管理科一至三年級每班一名,每學年度最多為6個名額,每名頒發獎學金伍仟元。

2.申請資格:家境清寒者,前一學年中餐烹調實習成績為全班前百分之四十,經由導師推薦。

二、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培訓補助金

本校餐飲管理科參加商業類全國技藝競賽,於每學年初頒發給該科培訓所需之材料費補助金伍仟元。

第三條 申請方式:

一、餐飲管理科清寒優秀學生符合前條資格者,由學校通知學生,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無則由導師認定)向本校餐飲管理科提出申請,於每年11月底前報請曾眞女士核定,獲獎名單於12月底前確認核定後公告。

二、全國技藝競賽培訓補助金,由餐飲管理科主任於每學年初逕向曾眞女士提出申請。

第四條 發放方式:

一、符合核發對象之學生,由學校通知後並於指定時間內,於公開場合進行頒獎。

二、頒獎日期原則上訂於每年2月12日,逢假日或其他因素則另擇期辦理。

第五條 本獎學金受獎人有義務參加頒獎典禮,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喪失資格,並即停止發給獎學金,受獎人並應返還已受領之全部獎學金:

一、受獎學生在學期間受學校記過(含)以上處分者。

二、受獎學生未經校長同意而無故不參加典禮接受獎學金頒獎者。

第六條 本辦法經曾眞女士核定並經校長同意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