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曾文家商 校園反霸凌教育議題–宣導資料

  1. 構成校園霸凌事件的條件:有鑑於校園霸凌行為並不等同於一般偶發性暴力鬥毆行為,其後續處理與輔導作為亦不相同,教育部自今( 99)年 3月起多次邀請學者專家、教師會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兒福聯盟等民間團體進行研商會議,訂定校園霸凌行為的五個構成要件:
    1. 具有欺負他人的行為。
    2. 具有故意傷害意圖。
    3. 造成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
    4. 兩造勢力(地位)不對等。
    5. 其他經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討論後認定者。
  2. 區分上 如僅具有「具有故意傷害意圖」及「造成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二項要件之個案,應屬一般偏差及暴力行為;需同時具有以1 ~4項要件,則屬於霸凌行為。